你的宠物狗 为何伤了他人也伤了你
遛狗不牵绳惊吓到老人、遛狗不牵绳致宠物狗被撞死、狗伤人……近年来,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,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矛盾日益尖锐,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。近两年来,广东省江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呈高发趋势,城市规范养宠问题需引起重视。
遛狗不牵绳致狗被撞死 狗主人索要赔偿 法院:主人管理不善,应承担全部责任
2018年3月23日傍晚,梁先生带着母亲赵女士的宠物狗在楼下散步,走到某路段时,小狗突然跑出路面,被潘某驾驶的车辆碰撞。
事故发生后,梁先生迅速报警,交警赶到现场处理,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,交警最后认定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。次日,宠物狗因严重粉碎性骨折无法医治,被采取安乐死措施。后赵女士将潘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合计1.5万余元。
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。在本次事故中,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。另外,梁先生遛狗时没有使用牵引绳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,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。综上,法院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狗未拴绳惊吓老人 致其摔成9级伤残
法院:狗主人负全责,被判赔偿20万
2017年8月,六旬老太欧某如往常一样,在丈夫陪同下外出散步。夫妇俩经过某步行街时,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站起来并朝他们走了过来。欧某见小狗没有拴绳,有点害怕,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,不慎摔倒在地,随后被送往医院,住院治疗13天。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。
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,自己的宠物犬没有主动袭击欧某,也没有吠叫,只是走了半米左右的距离,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,故不愿赔偿。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,欧某以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,将高某诉至法院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高某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,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,致使欧某受惊吓倒地,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但在泰迪犬没有吠叫、没有攻击行为、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其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,欧某过度惊慌,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自己受伤,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。故判决高某承担30%的责任。
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。此案中,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《犬类准养证》,且高某没给狗拴狗绳,未尽到注意义务;虽然泰迪犬没有 “追赶、扑倒、撕咬、吠叫”等情形,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,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,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”范畴。因此,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,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09775元。
牵绳遛狗经过人群 狗兴奋扑伤路人
法院:安全措施不够,狗主人需赔偿
2018年10月,张某跟往常一样牵着自家狗出门,正值附近小学放学时间,张某拉紧手上的牵引绳准备穿过人群。安保人员甘某经过治安岗亭时遇上张某的宠物狗,宠物狗受周围喧嚣刺激,兴奋起来,将甘某扑倒并抓伤。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,遂诉至法庭。
张某认为,自己遛狗时使用了牵引绳,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,且自己遛狗经常途经小学门口,即使在家长和学生人群中穿梭,也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。因此张某认为,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,不存在过错。
蓬江区法院认为,此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张某饲养的犬只致甘某遭受人身损害,有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、受案回执、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、病历、出院记录、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。即使张某当时采取了牵引绳等安全措施,但因其防范措施不足,饲养的犬只致甘某遭受人身损害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■法官提示
“被动型”损害
案件凸增
梳理近两年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后,笔者发现,此类案件呈以下三方面特点:
涉案的侵权动物大多为宠物狗。在全市法院所受理的28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,,涉及生产生活动物的案件仅为2件;涉及犬类伤人的共25件,占比高达89.3%。
受害人大多为老年人和儿童。在此类案件中,受害人为14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案件共20件,占比71.4%,老年人和儿童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最主要的受害群体。由于老人和儿童在体力、体质方面存在弱势,加上部分儿童因调皮、好奇对动物进行挑逗,相对其他人群而言更容易遭受动物侵犯,所遭受的损失也相对较为严重,甚至有致残的情况发生。
宠物侵权类型逐渐多样化。在该类案件中,除少数为生产生活动物造成财产损害外,其余26件均为家养宠物造成人身损害案件,其中被动物直接咬伤或者抓伤的案件共22件,占此类案件总数78.6%;被动物追赶、扑倒或惊吓导致摔伤的案件占比14.3%。“被动型”损害案件已成为近两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新发类型。